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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淑英、韓瑞杰
近年來,隨著“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成為全黨全社會的共識和行動,中央和地方通過多措并舉,激發了林業經營和服務主體的活力,推動了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取得了林業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雙贏”的成效。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動林業生態經濟向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發展,還需要完善相關公共政策體系,細化、實化政策舉措,進一步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林業生態經濟是生態經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美麗中國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現行政策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制約著林業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大致歸納如下。
財政與金融協同力度不夠。林業對于保護生態平衡、提供生產資料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需要財政與金融的協同支持。林業生態經濟發展僅靠財政難以支撐,需要政策性金融、貼息獎補、融資擔保等政策工具,支持和撬動更多資金精準服務,更好地實現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結合。但目前,財政與金融聯動不夠,對林業生態經濟發展未能發揮有效支撐作用。
產權與管制政策不匹配。林業產權與管制政策之間存在某些問題,影響了森林資源高效管理和有效利用。具體表現在: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且不得用于抵押貸款的規定,影響林業經營主體的產權權益,進而制約了林業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商品林受森林采伐限額政策的約束,林木所有者沒有完全的經營處置權,復雜繁瑣的采伐審批程序導致交易成本較高。
公共政策之間協同不夠。一方面,相關部門和機構制定的林業政策,一定程度上存在偏重于本部門某一職能的現象,導致政策間存在不協調甚至相沖突的情況。另一方面,政策碎片化、政策執行不到位以及不同政策制定者之間、政策執行者與政策受眾的信息不對稱,也影響了公共政策的協同效應。例如,林業管制政策與產權政策不匹配、林業管制政策與財政補貼不協調、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缺乏聯動等,導致一些政策執行效果沒有達到政策設計初衷和預期。
2021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三明沙縣考察時指出,要堅持正確改革方向,尊重群眾首創精神,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創新,探索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力爭實現新的突破。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推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新取得更好成效,需要從財政、金融、產權和管制政策四個方面優化林業生態經濟公共政策體系。同時,以推動林業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考核和獎懲機制,提高政府效能,促進公共政策協同發力。針對不同主體,具體建議如下。
加大財政支持。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林業基礎設施、林業科技創新和各類林業服務主體的財政支持力度。同時,中央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使地方政府的事權、財權、財力相匹配。加大財政補貼,重點支持適度規模和集約經營的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落實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大力支持林業高新技術專業人才培養和重點科技實驗室建設。支持在森林資源及其產業基礎較好的地方創建文化旅游類和三產融合類特色小鎮,搭建生產、生活、生態有機融合的平臺,助力林業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
優化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發適合林業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高金融產品數量和服務質量,拓寬林業投融資渠道。一是進一步規范中央林業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和管理,降低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優化保險理賠方案。二是加大火災險、林木綜合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支持力度,提供財政貼息等貸款風險補償措施。三是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健全林權抵押資產評估、備案登記、資金監管、貸款貼息和風險防控機制。
深化林權改革。進一步明晰森林資源產權,放活森林資源的經營使用權,理順森林資源的監督管理權,保障森林資源的經營收益權。一方面,在合理保護森林資源的基礎上,放活森林資源的經營使用權,激發經營主體活力。鼓勵林地、林木和其他森林資源的合理流轉,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另一方面,引導村民組建家庭林場,通過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受讓林地經營權等方式,實現“小山變大山”。與此同時,以集體林地“三權分置”為基礎,持續推動和深化“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
實施分類管制。進一步健全統一線路圖、統一標準和統一調查的森林資源管理機制,規范林地管理,夯實管理基礎。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前提下,加強國有林區管護,允許森工企業適度開展森林康養、林產品加工等活動,鼓勵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經營,發展兼顧保護森林資源和改善林區民生的新模式。對林業大戶、家庭林場和林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和獨戶經營的農戶,簡化森林采伐管理流程,提高采伐審批效率。此外,還要鼓勵新型經營主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按森林經營方案配置采伐指標,由經營主體在規定的森林經營期限內自主決定采伐時間和數量,建立管制政策促進林業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激勵相容機制。
提高林業公共政策的協同性。建立健全主導政策與輔助政策協同配合、政府考評政策引導的公共政策體系。對國有林場,應以財政政策為主導,輔助政策在生態公益林管制和科學合理盤活森林資源方面發揮作用。對新型經營主體,應以產權政策為主導,輔助政策在穩定林業“三權”、推行市場化造林、實施差別化和動態化調整生態補償、創新森林采伐管理方式等方面發揮作用。對其他經營主體,應建立短期靠“輸血”、長期靠自身“造血”的公共政策體系。同時,還要持續完善考核和獎懲機制,進一步發揮政府考評政策的引導作用。此外,在林業政策實施過程中,需要降低信息不對稱,減少政府考評中的委托代理問題,以利于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促進政策落實見效,推動林業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田淑英、韓瑞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