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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洪勝(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近年來,我國數字貿易呈現出強勁增長態勢,日益成為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與經濟增長的新動能。商務部統計數據顯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出口額達2.13萬億元,同比增長5.3%;跨境電商進出口額為1.88萬億元,同比增長11.5%,兩項數據均創下歷史新高。黨和國家長期重視數字貿易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創新發展數字貿易,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積極發展數字貿易列為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之一;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也將培育數字貿易新增長點納入重要工作范疇。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主要是通過制度創新與體系重塑,構建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配的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和治理框架,推動數字貿易的高水平發展。深入推進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既是順應全球貿易數字化趨勢的必然選擇,也是提供系統性的制度供給、培育我國貿易競爭新優勢、建設貿易強國的重要舉措。推動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統籌發展與安全,通過放寬準入、數據賦能、規則對接的“三位一體”路徑,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治理體系。
持續放寬數字領域外資市場準入
目前,我國對外商投資施行準入前國民待遇與負面清單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已正式落地實施,全面取消制造業領域的外資準入限制的同時,服務業領域的對外開放進程也在穩步加速。2024年10月,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正式開啟“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允許外資企業以“獨資經營”模式涉足互聯網數據中心等增值電信業務。未來,我國數字領域外資準入工作重點主要聚焦兩個方面。一方面,有序擴大電信、互聯網、文化等領域開放,進一步精簡數字領域外資審批流程,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鼓勵外資擴大數字領域投資。另一方面,著力保障外資企業在我國長遠穩定發展。持續深化外商投資促進體制機制改革,確保外資企業在要素獲取、資質許可等方面充分享受國民待遇;健全外資投訴與爭端解決機制,保障外資與國內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充分競爭;同步完善外資合規審查機制,督促外資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促進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有序進行
數據作為數字貿易的關鍵要素與重要基石,其自由流動對于數字貿易的改革創新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支撐作用。近年來,我國相繼頒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規范和促進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法規,明確了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范圍、條件、要求等,并提出了數據跨境流動管理規定及豁免條款等,有力推動了數據依法、有序、自由地跨境流動。然而,數據跨境流動仍面臨諸多挑戰,如核心數據和重要數據界定模糊、審批評估程序繁雜冗長、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引發數據泄露與篡改風險攀升等。針對以上問題,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著力改進。其一,精準界定核心數據與重要數據的內涵及其判定標準,制定數據跨境流動負面清單,加速推進數據跨境流動便利化改革,提升數據跨境流動效率與合規性。其二,培育更多專業、規范的數據安全評估機構,精簡評估程序。同時,要積極回應企業訴求,動態優化數據跨境流動管理制度。其三,強化數據安全治理,研發并采用更為先進的加密技術和隱私保護機制,如同態加密、差分隱私方法等,全方位保障數據安全,防范數據泄露與篡改風險。其四,加強數據跨境流動國際合作,積極探索雙邊或多邊評估結果互認機制。對于在其他國家已通過安全評估的數據可適當簡化評估流程,提升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水平。
積極引領高標準數字經貿規則
當前,在數字貿易領域,領先的國際規則主要包括《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它們在數據跨境流動上都較為嚴格,明確禁止設置數據本地化要求,支持數據跨境流動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同時,CPTPP明確要求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對電子傳輸永久性免征關稅,并且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保護等諸多方面制定了嚴格的規定,代表了跨境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便利化方面的全球最高標準。目前,中國已組建專門的加入DEPA工作組,并開展了多輪實質性談判,也就加入CPTPP展開了積極且富有成效的溝通交流活動。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與DEPA、CPTPP所設定的規則要求在多個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我國應積極推動高標準國際規則的引入。緊密圍繞DEPA與CPTPP所提出的最高開放要求,深入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內實際發展狀況,在切實保障國家核心利益的基礎上,全方位、深層次地對接國際最高開放規則,并制定具有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的具體改革舉措。對于實施難度較大的規則對接事項,應制定長遠的對接與改革規劃,率先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壓力測試,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不斷拓展試點范圍,最終實現全國范圍內的推廣實施。例如,我國目前尚未承諾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數字文化產品在我國需經過嚴格的內容審查方可進行交易。針對這一情況,我國需依據文化和內容屬性,對數字產品進行科學的分級分類,在統籌數字貿易發展與國家安全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國內規制體系,并逐步有序開放數字文化產品市場。對于實施難度相對較小的規則對接內容,則應制定中短期的對接與改革方案,通過積極開展國際談判,促成高標準數字經貿規則的落地實施與有效銜接。同時,應大力推動國內先進實踐經驗“走出去”,主動引領數字經貿規則制定。積極推動我國國內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領域先進做法,如前沿技術標準、數據分類與定價創新實踐、跨境電子發票互操作等,上升為國際標準,進而帶動我國數字貿易開拓國際市場。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數字貿易壁壘對中國對外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影響及對策研究”(23&ZD084)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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