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請使用瀏覽器分享功能進行分享

作者:張慧(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鄭港澳(湖南省廉政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特聘研究員)
民營經濟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產貢獻、技術創新、就業吸納等方面持續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保持強大生命力和競爭力的重要基礎。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強化法治保障,是助推民營經濟行穩致遠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出臺到落地實施,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將黨中央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舉措上升為法律規范的生動實踐,也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治化的制度框架。
堅持立法先行,給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
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能夠有效穩定市場預期,增強企業發展信心。以基礎性法律明確民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并通過其他法規、規章及文件細化落實基礎法,保障民營企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能從根源上打消民營企業的種種顧慮,激發民營企業的活力和創造力,讓民營企業大顯身手。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其中,并且確立了民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這既是積極響應強化法治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穩定民營經濟發展預期、提振市場信心、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力支撐。為充分發揮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法律價值,必須堅持“立改廢釋”并舉,構建系統、協同、動態的法律體系,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要完善配套法規規章體系,細化落實基礎法。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及實施細則,全面構建民營經濟友好型的規范體系,保障民營經濟促進法有效落地落細。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已出臺一系列配套制度建設的政策性文件,例如《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社會信用建設進一步深化;第四次修改后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已經發布,行業限制得以放寬等。一些涉及科技創新、投融資促進、企業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制度機制建設仍在繼續推進。
二要清理和修訂現有法律法規,消除隱性壁壘。民營經濟促進法與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適用范圍和具體條款上存在交叉和銜接,基于法律的統一性和系統性的考量,有必要對現行法律法規開展修訂及完善工作,以保障法律體系在整體上協調統一,并切實具備可操作的實踐價值。同時還需重點審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下位法,是否存在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精神和原則相沖突的條款,對發現的不符合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的,按法定程序及時清理、廢除;對于正在制定的政策文件,要以民營經濟促進法為根本遵循,聚焦公平競爭、科技創新、權益保護等,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
三要強化司法解釋的精準性與導向性,提供方向指引。加快出臺配套司法解釋,細化民營經濟促進法中的原則性條款,將“公平競爭”“平等保護”等轉化為具體裁判規則。通過系統性司法解釋完善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配套法律,引導民營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治理水平,促進其可持續發展。采取動態解釋與案例指導結合,定期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促治的方式穩定民營企業發展預期,護航民營企業穩健前行。
規范涉企執法,為民營企業注入“強心劑”
行政執法是政府部門依法履職、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規范涉企執法,防范執法不公、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才能讓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提振信心、輕裝上陣、大膽發展。
提升服務效能,規范涉企執法,可從三方面著力:其一,嚴格執法程序,壓縮隨意執法空間。明確執法主體資格,全面落實執法信息公開、執法全過程記錄,并通過執法信息平臺實時備案,增強執法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暢通申訴渠道,依法保障被監管企業申訴的權利。
其二,優化執法方式,踐行“服務型執法”理念。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開展智慧監管,提高涉企執法監管規范化、信息化水平。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等柔性執法措施,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確保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嚴防執法“一刀切”“以罰代管”的現象,幫助企業破解困難,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其三,強化執法監督,構建多方位監督體系。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認真履行職責,貫通各類監督方式形成合力。引入第三方機構對重點領域執法案例進行合法性、合理性評估,評估結果納入地方政府營商環境考核指標。創新監督方式,推廣“監督+服務”模式,尤其是強化數字技術運用,對信息系統中反映的執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進行重點監督,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工作,提升執法監督效能。
優化司法服務,為民營企業鋪好“安心路”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營商環境的優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法治環境是否穩定、公正、透明。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環節,公正高效地處理涉民營企業的各類案件,穩定發展預期,民營企業才會愿意扎根發展。優化司法服務,為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掃清障礙,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兼顧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加大對民營企業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各類產權形式的保護力度,并細化產權界定規則。同時對行業內新出現的數字產權、數字權益等,及時出臺司法指導意見,保障企業在新經濟領域的創新成果得到有效保護。在審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時,既不能“一刀切”地認為是企業“內政”,也不能過度插手企業自主經營。要做到寬嚴相濟,秉持審慎態度,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考究本質的法律關系,從而準確區分正常的經濟活動與犯罪行為。
二要堅持善意文明執行。善意文明理念強調執行措施要適度、合理、必要,個案的執行措施要“量體裁衣”,因案施策。一方面,要提高執行威懾力,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加快執行終結力度,及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靈活執行,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權益的影響。
三要完善涉企糾紛的多元、高效化解機制。持續優化訴訟服務質效,切實為涉訴企業提供便利。搭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平臺,整合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多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司法訴訟有機銜接。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化解涉企糾紛中的作用,將行業協會、商會打造為集法律維權服務、矛盾化解服務為一體的綜合平臺,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源頭。

深中通道西人工島開放觀光
科技點亮“敬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