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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雙(應急管理大學(籌)應急與國家安全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誠信建設是法治建設的基礎,法治建設是誠信建設的保障。2025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南考察時指出,要高度重視法治和誠信建設,發揮好法治對社會治理的規范和保障作用,加強誠實守信的價值引導,提高政府誠信、企業誠信、社會誠信水平。這一重要指示,精準錨定了法治與誠信建設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的關鍵坐標,為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與行動指南。
法治規范將誠信原則轉化為了具體法律規范,讓誠信的種子在法治的土壤中生根發芽。法治規范對誠信的保障作用不僅只是靜態的法條,而是動態的過程。從法治框架的制定,到執法司法中對具體法條的適用過程,最終形成公民的內心確信。只有以法治為引領,以誠信為滋養,雙輪驅動、協同共進,才能共同推動社會治理邁向更高水平。
立法構筑誠實守信的基本框架
法治作為現代文明的核心治理范式,其首要功能在于通過立法構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體系。在誠實守信的價值轉化過程中,立法不僅需要將道德層面的誠信要求升華為法律義務,更要通過精密的制度設計實現社會關系的結構性調整。
近年來,中國通過頂層設計和政策創新加速構建社會信用體系。202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構建覆蓋各類主體的信用制度,并通過“信用中國”平臺整合多源數據,覆蓋企業、個人及社會組織全主體信用信息。《中國營商環境發展報告(2025)》進一步強調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守信企業實施“無事不擾”,對失信主體強化懲戒,同時在醫療、養老、旅游等領域拓展“信易+”工程,推進信用便企惠民。從這些切實有效的舉措可以看出,法治規范在立法環節對誠信建設發揮著塑造、保障與引領的核心作用,其意義深遠且多維。
從社會秩序構建層面看,法治規范為誠信提供了穩定且可預期的制度框架。通過立法將誠信原則細化、實化為具體的法律規則,明確了社會交往中各類主體在誠信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邊界。這使得人們在經濟活動、社會生活等各個場景中,都能依據法律指引行事,減少因誠信標準道德化、模糊化而產生的糾紛與沖突,為社會秩序的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在價值導向引領方面,法治規范借助其權威性與強制性,將誠信從道德層面的倡導轉化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準則。立法過程中對誠信價值的強調與彰顯,向全社會傳遞了明確的信號:誠信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為社會成員從內心深處認同并踐行誠信原則奠定了制度基礎。
從實踐應用效果來講,法治規范助力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以政策創新推動構建覆蓋各類主體的信用制度,整合多源數據實現信用信息共享,依據信用風險分類制定差異化管理策略,能夠有效為提升社會治理的精細化水平提供政策基礎。
執法促成誠實守信的長效機制
行政機關的執法效能直接決定著法治誠信體系的實際運行效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為市場監管領域在誠信保障方面的執法行動搭建了新的框架,推動了信用監管向更具長效性的模式轉變。
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全鏈條的動態監管成為保障誠信的關鍵。執法人員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環節,而是對經營者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退出機制各個環節進行全程跟蹤。在市場準入階段,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資質與信用背景,從源頭上杜絕失信者進入市場,為誠信經營筑牢第一道防線。在經營過程中,執法部門依托持續的巡查、抽檢以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實時掌握市場主體的經營動態。一旦發現失信行為,立即啟動調查程序,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等因素,迅速而精準地采取相應措施。在市場主體退出環節,執法部門同樣嚴格把關,確保其妥善處理債務、履行法定義務,防止因退出不當而損害相關方利益,破壞市場誠信環境的行為。這種全鏈條的動態執法監管,讓市場主體時刻處于誠信經營的約束之下,不敢輕易失信。
同時,現代執法手段的智能化應用,極大地提升了保障誠信的效率與效果。借助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執法部門能夠實時采集市場主體豐富多樣的信用信息,涵蓋交易記錄、合同履行情況、消費者評價等多個維度。通過先進的算法模型,這些海量信息被自動分析處理,生成全面、準確的信用評分。基于這一評分,執法資源得以精準配置:對于高信用企業,執法部門適當減少檢查頻次,提供便捷的政務服務,鼓勵其繼續保持誠信經營;對于低信用企業,則加大監管力度,增加檢查頻次,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督促其及時整改失信行為。這種“數據驅動型”的執法模式,不僅提高了執法效率,更通過信用信息的公開透明,形成了強大的市場化約束機制,讓市場主體深刻認識到誠信的價值,主動提升誠信水平。
此外,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是確保執法公正、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基石。在失信認定環節,執法部門必須依據明確、具體的法定標準,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通過舉行聽證會、開展復核程序等方式,讓當事人有機會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確保失信認定的準確性與公正性。在懲戒措施實施環節,執法部門明確規定懲戒期限、懲戒方式等核心要素,防止“過度懲戒”對市場主體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同時,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合理確定懲戒力度,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能給予市場主體改正的機會。在信用修復環節,建立標準化、透明化的修復流程。失信主體只要積極履行義務、接受培訓等,符合修復條件,即可按照規定程序修復信用。這些程序性規定使執法過程既保持對失信行為的有力威懾,又體現法治的溫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回歸誠信軌道,為誠信建設提供了可持續的保障。
司法保障誠實守信的良好效果
司法裁判的社會引領功能在誠信建設中尤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限制高消費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等,創造性地將民事執行程序與信用懲戒機制相結合,構建起“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網絡。這一制度創新具有多重法治價值。從實體層面看,它突破傳統私法救濟的局限,通過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提升失信成本,使司法裁判成為重塑社會誠信的指揮棒;從程序層面看,它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執行信息查詢平臺,實現了執行信息的實時共享與動態更新,為信用懲戒提供了技術支撐;從效果層面看,它通過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入住星級酒店等高消費行為,督促其履行誠信義務,盡快消除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同時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及時的救濟。在知識產權領域,法院通過提高侵權賠償標準、適用懲罰性賠償等制度,強化了對創新成果的保護,激發了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這些裁判不僅解決了具體糾紛,更通過示范效應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誠信意識,實現了司法裁判的社會引領功能。
守法形成誠實守信的內在確信
法治的終極目標在于形成全民守法的文化自覺。法治規范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將道德層面的誠信要求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規范,使誠信從道德約束升華為法律義務。這種制度設計通過明確行為預期、穩定社會關系,逐步培育起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與契約精神。當法律規則內化為社會成員的行動自覺時,法治便完成了從外在強制到內在認同的轉化,最終實現誠信社會的自我維系與良性發展。
在這個基礎上,我國還積極參與國際信用標準制定,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信用評價體系。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我國通過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立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城市信用聯盟,既促進了國際貿易便利化,又提升了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這種開放包容的誠信建設理念,不僅彰顯了中國的大國責任擔當,也為全球誠信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
法治規范對誠實守信的保障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環節的有機銜接與協同推進。立法為誠信建設提供制度基礎,執法確保制度有效實施,司法通過裁判明確責任,守法最終實現誠信自覺。只有形成這四個環節的閉環效應,才能構建起“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誠信生態,為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實的道德支撐與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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